陕西省公安局干部充当"内鬼",向犯罪嫌疑人透露案件的部署和警力。
中国检察网7月31日消息,镇安县人民法院公开起诉,商洛公安局干部向黑社会犯罪分子行贿受贿。
全文如下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
乡镇刑事检查和刑事诉讼(2019年)
37名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汉族本科学历,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2013年6月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处,兼任**2018年12月21日为高新分局*处*。 无记录。 172019年5月,因涉嫌违纪违法被柞水县监察委员会依法采取保留措施。 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收受贿赂,经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镇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
此案先由柞蚕县监察委员会处理,后由商洛市监察委员会提拔。2019年7月2日,商洛市监察委员会认定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和贿赂罪,并于2019年7月2日将其移送医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法院通知被告,他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被告,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所有案件材料。
经依法检查,发现:
一、帮助罪犯逃避惩罚
2018年11月,李某某在担任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期间,接受任某某(另案处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头目任某某、骨干成员汪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任某某打探案情。李某某将从"11.12"专案组成员及他处打听的案件部署以及专案组抽调警力等情况泄露给汪某某,并示意任某某外出躲避侦查,让任某某犯罪集团成员停止实施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和毁灭、隐匿有关证据等一系列帮助任某某、汪某某等人逃避处罚的行为。
二、受贿罪
2018年11月24日下午5点左右,李和诸如此类接受了王建民的请求。在西安蓝田市玉山收费站出口处,李嘉诚收到了5万元的房产,以偿还他富有的秦家乐信用卡贷款。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李某某的供词、证人证言、书面证据和其他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希墨身为公安机关侦查,打击犯罪的工作人员,为帮助犯罪团伙逃避处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以犯罪论处,且李希墨所犯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情节严重。 被告人李希墨案后如实供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希墨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此目的
镇安县人民法院
督察:许滨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