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类40项行政处罚明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日前,我省颁布了"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明确涉及煤炭、电力、油气、安全生产管理、煤矿教育培训等五种具体的酌处权基准,规范各级能源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提高能源主管部门执法的质量和公信力。确保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有效实施。
本文所公布的"基准"的主要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类型、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违法行为的顺序和自由裁量权基准。
两项煤炭管理,包括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收率的处罚;对擅自使用危险采矿方法的处罚。
"10项电力管理,包括对未建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处罚;对擅自破坏或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标志的处罚;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站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的处罚;对危害电力线路和变电站设施的行为的处罚;对在电缆保护区和输电管道保护区从事非法活动的处罚;对未经许可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对在距电力线路塔、电缆基础和接地极外缘5米和10米处收集土壤、打桩、钻孔、开挖或倾倒有害化学品的处罚; 对未安装或使用经认证的电气计量装置,或损坏、修改或擅自移动电气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处罚;对偷电的处罚;对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处罚,对供电企业实施。
三项油气管理,包括对油气管道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对危及油气管道安全的处罚;对在油气管道附近违法建设的处罚。
(一)安全生产管理19项,包括对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培训的处罚;对不遵守谎报或隐瞒事故、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或隐匿资金或财产、销毁有关证据或材料、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作伪证或指示他人作伪证以及在事故发生后逃避藏匿的规定的处罚; 对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给予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安装、使用、维护、测试、改造、报废不符合规定的,给予处罚;对重大危险作业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给予处罚;对煤矿企业(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对煤矿企业(煤矿)拒绝或者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煤矿企业(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行为的处罚;对煤矿企业(煤矿)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对煤矿企业(煤矿)未按规定确保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造成事故的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和中介机构的处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危险货物生产、储存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价、涉及、建设和验收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或者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开展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协调的处罚;(二)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依法免除或者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伤亡的责任; 对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漏报重大风险相关事故的处罚;对未领导煤矿领导下井的事故处罚。
煤矿教育培训6项,包括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安全生产有关事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且未将安全培训纳入工作计划在岗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证的处罚对伪造,变造特种作业证或者特种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证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出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证的处罚
基准"规定,在按照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具体执法的过程中,应把握合法性、合理性、公开性和公正性、平等惩罚、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五项原则,即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适用不同类型的行政处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的范围,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可以处理的具体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适用条件。
基准完善了危害电力安全的十种行政处罚项目,结合一线执法工作的实际,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详细规定了三种处罚标准:对实施违法行为但不造成实际损害的违法主体,主要是对违法主体的批判和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主体拒不改正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拒不改正和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主体,应当规定相应的罚款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详细规定罚款的等级,体现刑罚与处罚相结合、宽严相济、并行不悖的原则。
根据事前预防和控制原则,"基准"规定了煤矿安全违规行为的详细酌处权标准。范围包括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预警等21项处罚项目。重点强调了防范风险发放和尽量避免事故风险的原则。同时,针对援救不力、甚至故意漏报等重大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从重处罚的实施标准。
基准"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梳理,结合实际工作对非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划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应的不同违法行为的酌处权标准,填补了油气管道保护裁量权的空白,为油气管道的保护提供了更清晰的执法依据。
基准"在执法的基础上完善和量化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处罚规定,完善了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形成了具体的自由裁量权标准,规范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形成了客观的执法标准,为各级能源部门的行政公正执法提供了可行的法律依据。省能源局负责人说,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实施"基准",加强企业培训,熟练掌握酌处权基准规定的处罚令,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内容执法,依法进一步提高能源行业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