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被判处生态赔偿,严格处理
7 月 28 日,安徽省安庆市营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张书桥被判处刑事拘留三个月,一审缓刑四个月,生态补偿 23040 元,鉴定鉴定费五千元。
他因电鱼行为而被判处刑事拘留并不奇怪,特别是在禁止捕鱼期间,但给予生态补偿是比较新鲜的。根据许多人的固有认识,如果一个人做了违法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情,他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人一般不会被提及,除非情况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电鱼是一种掠夺性的、破坏性的捕捞,具有很强的破坏性。对鱼类来说,无论是大鱼还是小鱼,捕鱼都会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在水环境方面,只有少数被电死的鱼和其他生物被带走,大部分身体会沉到水底,逐渐腐败变质,从而危及水体生态。" 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理。从这个角度看,电鱼补偿生态补偿是合理和合法的。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除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外,增加民事责任,突出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政策导向,体现了‘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的制度内涵。"意义重大,一是修复生态环境,二是唤醒环保意识,三是整合环保力量。 特别是在唤醒公众的环保意识方面," 案例理论 " 有着其他宣教方式无法比拟的影响力。
一是有关部门要绷紧生态环境保护这根弦,让环保 "法眼" 先行先试,凡是对生态环境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案件,都要追究被告的经济责任,让他们为修复生态环境买单要说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什么期待,偷以为有两个。二是预留专项资金,生态补偿要用于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才能不辜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初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生态环境破坏者承担比以前更重的法律成本,必然会形成反力机制,让公众认识到生态环境不再是一个可以随意破坏和破坏的 "公有土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一个从制定到着陆、从承认到尊重的过程,需要各方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