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我们依法办事,法治就有保障!新闻发布会鼓励私营企业家
7月28日上午,最高检察官举行了"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准确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的新闻发布会。
7月28日上午,最高检察院召开了题为"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民事检察监督和准确服务"的新闻发布会,向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通报了近年来为私营经济服务和保障发展的工作,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第二十一批指导案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在此之前,最高检察官于7月22日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的意见"和"六保证",并提出了11项具体措施,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定"和"六保障"的具体要求,努力实现让企业"生存"、"留下来"、"做得更好"的目标。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介绍了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民事法律监督作用,依法公正处理民事检察案件,有效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依法区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
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性
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最高检察官副检察长张学桥说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通过抗议和提出检察建议,加强对私营经济案件的法律监督,切实保护私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私营企业主从容经营,集中发展,全心全意创新。
以浙江省检察院受理的投资企业监督申请为例,张学巧指出,各地检察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坚持根据具体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对具体案件进行综合判断和审慎适用,依法区分股东和公司各自的财产,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各地检察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涉及私营企业的虚假诉讼案件,特别是在集中虚假诉讼领域,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帮助建立社会廉洁制度,同时针对案件处理中出现的趋势和趋势问题,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提出检察建议。
各地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积极探索和应用一种既方便又有效的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私营经济民事案件的和解,引导当事人在自愿法的前提下结案求共同发展。
与工商联建立深度合作
长期工作机制
最高检察官副检察长张学桥说
最高检察官先后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私营经济司法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各地检察机关也积极响应地方私营经济的司法需要,尊重经济法,因地制宜地出台了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机制。
一方面,各地检察机关通过积极访问、联合座谈会、联合印发文件、联合研究、设立认可机构等方式,建立了与工商联深入合作的长期工作机制;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和促进与全国人大、公安、法院、司法局等部门的合作与联系,维护市场环境。
针对私营企业的司法需要,检察机关为私营企业开展了法律教学和"法律体检"活动,帮助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家提高运用法律保障权益和促进发展的能力,使法律成为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家依法经营的护身符。
保护民营经济的民事检察工作
有独特的角色和价值
最高检察院第六检察官办公室主任冯小光在答问中说,最高检察院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件更全面地体现了民事检察工作在保护私营经济中的独特作用和价值,具有三个主要特点:
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发挥民事抗诉、检察建议等民事检察监督手段,对涉及私营企业的民商事案件进行监督,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激发公众创业的积极性。
加强对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迅速纠正和实施违法行为,及时帮助私营企业弥补损失。
通过促进自愿和解,我们可以为私营经济提供一个良好的商业环境,实现"双赢、多赢、双赢"的效果。
保护私营企业
检察机关工作四个方面
最高检察院第六号主任冯小光在回答问题时说,检察机关主要从依法抗诉、积极履行监督职能、依法规范查封行为、促进依法和解等方面保障民营企业的发展。
首先,依法抗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积极履行监督职能,确保失信人员名单的规范化运行。
三是依法规范密封行为,确保民营企业正常经营。
第四,促进依法和解,优化经营环境。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监督案件时,可以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法的原则,引导当事人在不需要或者不影响非法监督审判的情况下和解。
准确把握罪犯与人民的界限
小心处理涉及私营经济的案件
最高检察院第六检察官办公室主任冯小光在答问中说,鉴于民营企业在民商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民事检察职能:
首先要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监督和纠正私营企业的错误判断,协助解决执法混乱和困难的问题,加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大力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要做好矛盾解决工作。对于长期形成、纠缠不清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做好法律解释和法律解释工作,促进案件的完成。
第三,要准确把握犯罪人与人的界限,谨慎处理涉及私营经济的案件。
最后,检察机关加强与私营企业的联系,为企业的经营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法制宣传、法律课堂、讨论等形式的研究,帮助企业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
执行"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
最高检察官副检察长张学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下一步,最高检察官将把实施"民法典"作为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首先,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开辟司法救济渠道,有效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独立管理权,通过处理涉及私营企业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包括有效的司法监督、非法监督和非法审判程序监督等,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二是加强准确监督,根据"民法典"、"公司法"等有关法律,通过对罚款案件的处理,引导先进的司法理念,如在公司法中实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保护企业家及其家属的合法财产,为企业家建立防范市场风险的"防火墙",从而引导全社会尊重企业家强大的社会氛围,使那些有恒久生产和毅力的企业家能够维持自己的业务。
第三,各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协调,具有高度的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和检察意识,为创造市场导向、法治和国际经营环境提供了现代法治保障。"四个检察院"共同努力,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使市场主体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投诉,集中精力创业,提高应对各种危机的免疫力,使他们能够保持对我们制度的期望值,保持在市场上的实力,对自己的职业充满信心。
疫情防控形势正在逐步改善。
检察院给大家的
爱国、爱、创新、创业、诚实、守法。
那些努力回到工作岗位,重返劳动岗位,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人。
私营企业家振作起来
只要你依法做生意。
将有一个法治的护卫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