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和家庭汇编立法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原"婚姻法"和"收养法"编撰为民法典婚姻家庭汇编,最终使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出现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了解我国亲属法律制度发生了哪些变化,不仅对"民法典"亲属法的司法运作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指导社会、婚姻和家庭生活也有更大的价值。
第一次确立了亲属的基本制度。"婚姻家庭法典"第1045条第一次规定了亲属的基本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纂是"民法"的亲属关系汇编。
第一次规定了家庭成员和家庭关系的建设,婚姻家庭编辑特别重视家庭成员的规定和家庭作风的建设,通过规范家庭成员和家庭作风建设,实现家庭关系的稳定,为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让人们安居乐业,过上幸福健康的生活。
亲属的法律行为第一次规定为民事法律行为,原"婚姻法"没有规定亲属的法律行为,因此,"婚姻家庭法典"第1046条、第1049条、第1076条、第1104条和第1114条的规定在亲属法律关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民法通则"关于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建立和解除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的具体体现。
身份权和身份权制度首次得到确认。民法典中身份权的确认过程如下:第一,"民法通则"通过第一百一十二条在我国宣告了身份权的概念。第二,"民法典"第1001条第一次明确使用了"身份权"的概念,为我国民法开辟了使用身份权的先导。第三,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二节"父母和子女关系及其他近亲"规定了父母权利和父母权利。通过上述方法,"民法典"完整地规定了亲属身份权制度,以及由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构成的身份权制度。
第一次规定夫妻共同亲权原则,"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父母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通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阐明了共同亲权原则的基本要求;第二,"婚姻家庭汇编"第1058条的进一步规定确立了共同亲权原则的具体规则。
第一次规定了家庭代理权,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逐渐认识到家庭代理按照法律原则解决相关纠纷的权力,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司法解释证实了这一点。"婚姻家庭编辑"宪法"第1060条规定了家庭事务代理权,弥补了这一立法遗漏,完善了配偶权的身份权内容。
第一次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规定。在民法典的编纂中,社会各界普遍要求婚姻家庭制定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因此,婚姻家庭草案在第二次审查草案中增加了本条款第1064条,借鉴了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则,基本解决了这一问题。
亲子关系第一次得到确认和否定。原"婚姻法"在亲子关系方面存在诸多立法空白,导致缺乏解决相关纠纷的规则,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073条增加了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规则,弥补了亲子关系的制度性缺陷。
第一次出现了离婚冷却期。鉴于中国离婚人数和离婚率不断上升,影响到家庭关系、婚姻和计划生育的稳定,采取立法措施限制这一冷却期。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077条和第1079条规定了离婚冷却期制度,包括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个冷却期,这将有效控制离婚数量和离婚率上升。
身份权请求权第一次被规定为身份权的保护方法,原"婚姻法"没有规定身份权请求权,造成立法空白,当身份关系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缺乏明确的救济方法只能依靠侵权法的救济,形成身份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民法典第1001条确立了身份请求权的救济方法,但在婚姻家庭的汇编中没有规定,而是在人格权的汇编中作出规定。
婚姻家庭的编纂使我国亲属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这对于加强家庭作风建设,确认和保护亲属身份权,依法调整亲属法律关系,促进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适用法律时,要统一司法运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亲族法的私法属性,按照习惯和法律原则补充法律的原则规定,顺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维护我国亲属的法律秩序。